廣和中醫的三個療程如下:

第一階段:循序漸進停用西藥

西藥抑制皮膚疾病,因此,一旦您停止使用西藥,大多數情況肯定會惡化。因此,停用西藥是要表現出皮膚病的原始外觀,這通常是需要心理建設

因此在治療開始時不要停止使用西藥,無論是外用還是內用,然後在病情穩定後慢慢停止使用西藥。

從每天一次更改為每兩天一次。每天一次,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西藥的使用。

第二階段:中藥介入治療

經過第一階段後,並逐漸移至第二階段。此時您最需要的就是耐心!

皮膚疾病有很多干擾因素,因此在第一次就診時醫生要求改善飲食和充足睡眠

但是大多數人很難完全戒掉誘發皮膚病的食物,因此效果無法立竿見影。

或者,晚上工作超過12點才真正上床睡覺,而且身體沒有很好的休息時間,即使有效,也很慢。

病程越長,皮膚上累積的毒素越多,因此藥物也需要花費大量時間才能有效。

根據經驗,此時有80%的患者在沒有良好溝通的情況下放棄。真可惜,因為在此期間,症狀將開始改善。

第三階段:改善就在眼前

如果您可以堅持到這一階段,症狀將開始改善,皮膚過敏或是紅疹的範圍會開始減少。

皮膚的改善是顯而易見的,並且很難逆轉。有時你可能覺得血壓與皮膚無關,但是控制好血壓更好,反而皮膚自然會好轉,這也意味著血壓是皮膚炎的根本原因。

在我們的實際治癒的案例中,許多人都是漸漸捨棄西藥,轉向中醫治療,都獲得不錯的效果,而且復發的機率相當低

因此透過我們數十年的行醫經驗,讓你獲得改善各類皮膚炎的機會!
請立即尋求廣和中醫的協助,我們為您客製化專屬改善計畫!

廣和中醫診所位置:

廣和中醫深獲在地居民的一致推薦,也有民眾跨縣市前來求診

醫師叮嚀:病狀和體質因人而異,須找有經驗的中醫師才能對症下藥都能看到滿意的減重效果。

廣和中醫數十年的調理經驗,值得你的信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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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
  輕薄但不敷衍,簡潔但不簡單。
  用過就回不去的刑訴考試用書,方便可愛卻無所不在。
 

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介青


  高大法律系學士
  輔大法研所刑事法組
  律師高考及格
  檢察事務官

  咪咪&Tama的鏟屎官
  a.k.a貓奴
  a.k.a李甦高薪聘請的家政婦
 

目錄

本書使用方法 1
 
Chapter1 刑事訴訟法重要原理原則
1 有罪認定之判準 1-1
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
2 調查原則及澄清義務
一、定調結論 1-1
最高法院101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2
二、實務之落實 1-2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26號判決
3 直接審理原則 1-3
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879號判決
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6號判決
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800號判決
 
Chapter2 訴訟客體

1 案件單一性 2-1
一、單一性案件不可分之意義 2-1
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05號判決
二、起訴不可分 2-2
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584號判決
三、審判不可分 2-2
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4382號判例
四、上訴不可分 2-3
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058號判例
五、上訴第三審不可分 2-3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
六、判決效力既判力擴張之問題 2-4
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
司法院院字第2271號解釋
最高法院67年度第10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3
2 案件同一性 2-5
一、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適用範圍 2-5
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053號判決
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139號判例
二、案件同一性之認定 2-6
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76號判決
三、變更起訴法條之標準 2-7
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41號判決
四、變更起訴法條之運用 2-8
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162號判決
 
Chapter3 訴訟主體
1 法院 3-1
一、公平審判原則 3-1
最高法院75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
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414號判例
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
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43號裁定
二、法定法官原則─管轄權 3-3
法務部法檢字第10104133020號函釋
釋字第47號解釋
釋字第168號解釋
2 當事人 3-5
一、檢察官 3-5
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12號判決
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08號判決
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926號判決
二、自訴人 3-7
司法院院字第1635號解釋
三、被告 3-7
3 訴訟關係人 3-8
一、告訴人 3-8
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411號判決
法務部法檢字第0940805186號函
法務部(87)法檢(二)字第001061號
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決
最高法院105年度台非字第203號判決
二、告訴代理人 3-12
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交上易字第37號判決
三、辯護人 3-13
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1046號判決
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
釋字第654號解釋
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2號判決
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
釋字第737號解釋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3號裁定
釋字第762號解釋
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525號判決
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90號裁定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06號判決
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1012號裁定
最高法院95年度台聲字第31號裁定
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4929號判例
 
Chapter4 訴訟程序

1 裁判錯誤之更正 4-1
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414號判決
2 寄存送達之起算時點 4-2
最高法院94年度第1次庭長、法官會議(民事)
 
Chapter5 強制處分
1 強制處分的法律保留原則 5-1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
2 訊問 5-2
一、被告地位之形成 5-2
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判決
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893號判決
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09號判決(權利領域理論)
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(權衡理論)
二、共同被告 5-4
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082號判決
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
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判決
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14號判決
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26號判決
三、即時訊問之要求 5-8
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09號判決
四、警詢時之連續錄音錄影 5-9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(不利推定說)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92號判決(權衡理論)
五、不正訊問 5-10
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94號判決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判決
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98號判決
3 傳喚 5-12
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23號判例
4 拘提 5-12
˙逾越搜索權之拘提 5-12
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
5 逮捕 5-13
一、 現行犯之認定 5-13
釋字第90號解釋
二、 準現行犯之逮捕 5-13
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47號判決
6 羈押 5-14
一、審判中之羈押聲請權人 5-14
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93號裁定
二、羈押與否之決定權應歸屬法院 5-14
釋字第392號解釋
三、受大陸公安廳拘留期間視同羈押期間 5-16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058號裁定
四、「限制出境」之處分亦屬「限制住居」之處分 5-16
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409號裁定
五、重罪羈押之合憲性問題 5-17
釋字第665號解釋
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59號裁定
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19號裁定
7 搜索 5-20
一、搜索 5-20
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89號判決
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8號判決
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065號判決
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850號判決
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580號判決
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判決
二、扣押 5-23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89號裁定
8 通訊監察 5-24
一、另案監聽之法律效果 5-24
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判決
二、監聽譯文之證據能力 5-25
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08號判決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判決
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949號判決
9 新型態強制處分 5-27
一、臨檢 5-27
釋字第535號解釋
二、GPS定位系統偵查 5-28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判決
三、測謊 5-29
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判決
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610號判決
四、指認 5-30
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40號判決
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
五、挑唆犯罪之合法性判斷 5-32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67號判決
六、身體檢查 5-33
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0號判決
 
Chapter6 證據
1 法定證據方法 6-1
一、被告自白 6-1
二、證人證言 6-1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763號判決
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判決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359號判決
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判決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177號判決
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1號判決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25號判決
三、鑑定 6-5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
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
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判決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47號判決
四、勘驗 6-7
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4929號判例
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335號判決
2 證據禁止法則 6-8
一、私人不法取證之效力 6-8
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677號判決
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78號判決
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判決
二、非任意自白之繼續效力 6-10
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78號判決
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56號判決
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997號判決
三、權衡理論 6-12
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
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64號判例
3 傳聞法則 6-14
一、傳聞法則之目的—保障審判中被告對原始證人之反對詰問權 6-14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15號判決
二、傳聞法則之例外 6-14
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0點
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判決
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1
三、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輔助機關調查程序中所為陳述與審判中不符 6-17
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
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4414號判決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
四、審判中死亡、失憶(難再性)等情形,於偵查輔助機關前所為之陳述 6-18
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48號判決
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900號判決
五、具有特別可信之文書 6-19
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521號判決
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877號判決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判決
最高法院107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
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判決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47號判決
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502號判決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43號判決
六、經當事人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 6-24
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58號判決(區分說)
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7號判決(不區分說)
七、質問法則—對質詰問權之容許例外 6-25
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57號判決
 
Chapter7 偵查

1 偵查開始 7-1
一、偵查不公開原則 7-1
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
二、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之起算時點 7-2
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919號判例
三、代行告訴人告訴期間之起算 7-2
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判決
四、撤回告訴權之主體專屬告訴人本人 7-2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10號判決
2 偵查終結 7-3
一、起訴 7-3
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67號判決(表示說)
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23號判決(表示說兼行動說)
司法院院字第1098號解釋
司法院院字第1729號解釋
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54號判決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62號判決
釋字第569號解釋
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易字第4825號判決
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51號判決
二、不起訴—無效的不起訴處分 7-9
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90號判例
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判決
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47號判例
三、緩起訴 7-10
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161號判決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84號判決
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215號判例
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232號判決
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
四、再議與交付審判 7-14
法務部(71)法檢2字第267號
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1號
 
Chapter8 審判
1 準備程序 8-1
˙準備程序之證據調查 8-1
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2033號判例
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判決
2 程序轉換 8-2
一、準備程序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8-2
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85號判決
二、審理程序改行準備程序 8-3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088號判決
3 簡捷程序 8-4
一、簡易程序 8-4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號判決
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21號判例
二、協商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 8-5
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
4 裁判 8-6
˙判決確定力之時之範圍 8-6
最高法院82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1
5 裁判書內容錯誤之處理 8-8
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518號判例
 
Chapter9 上訴
1 通則 9-1
一、上訴利益 9-1
最高法院106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
二、原審代理人或辯護人以自己名義提起上訴之處理 9-3
釋字第306號解釋理由書
2 上訴二審 9-4
一、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9-4
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
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969號判例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33號判決
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78號判決
最高法院67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1
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887號裁判
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34號判決
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4號判決
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15號判決
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9號判決
二、上訴二審應敘明具體理由 9-9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599號判決
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967號判決
3 上訴三審 9-11
一、第三審上訴之限制 9-11
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227號判例
釋字第60號解釋
最高法院45年第5次刑庭總會會議決議5
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504號判決
二、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之修訂 9-13
釋字第752號解釋
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判決
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
最高法院97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
三、誤合法之上訴為不合法之無效違法裁判之演變 9-16
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3231號判例
釋字第271號解釋文
最高法院80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
最高法院85年度第1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
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25號判決
4 自訴案件上訴與強制律師代理 9-19
一、上訴第二審 9-19
最高法院94年度第6、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
二、上訴第三審 9-19
最高法院94年度第6、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
最高法院94年度第6、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
 
Chapter10 特殊救濟程序

再審 10-1
一、再審之管轄法院 10-1
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號裁定
二、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第2款之「發現確實之新證據」與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「發現確實之新證據」應為同一解釋 10-1
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
三、為被告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新事證 10-2
最高法院65年度第7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1
四、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「新事實、新證據」須於判決當時已存在 10-2
最高法院28年抗字第8號判例
五、非常上訴 10-3
最高法院82年度台非字第84號判決
釋字第181號解釋
釋字第238號解釋
最高法院91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
最高法院91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
 



  這本書的誕生,背後有整個讀享團隊的努力,非常謝謝他們忍受我無限拖稿跟失聯,我特別要感謝本書的責任編輯CC a.k.a作者大學同學,如果沒有她的邀(鞭)稿(策)跟督(逼)促(迫),這本書不會完整,謝謝她用心的為本書提出了各種的疑惑跟補充,豐富了這本書的內容;接著要感謝我的室友李甦民訴碎碎念,人生中難免的低谷,謝謝他讓我知道自己的心被踏實安放,然後可以拾起勇氣繼續面對這個世界;最後感謝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我詢問過本書內容的所有人,謝謝你們為我解惑。

  「人生就像一盒巧克力,你永遠不知道拿到的會是哪一種」。

  從來沒有想過在繁忙的司法從業生涯中,能夠再擠出時間去完成一本書。一年的時間可以發生很多變化,從單身變人妻,從愛河河畔搬到到陽明山腳,從害怕動物到成為兩隻貓的鏟屎官,從一位檢察事務官再追加一個作者身分, 一年的時間也可以從考生變成上榜者。當然,沒有達到理想目標也不要氣餒,永遠記得人生每一段的歷程,都是為了某個階段性的任務在做準備,機會是留給做好準備的人。

  寫書的這段期間,我國通過了同性婚姻法案,但香港卻為了自由民主而鮮血遍地,只能說身為一位勇敢的臺灣人,能夠生在性別平等及自由民主的國度,是一件幸福的事。

  最後,願全國的檢察事務官們,都能獲得更公平跟正義的待遇。
 
介青
2019/12/04於天母
 

詳細資料

  • ISBN:9789574641543
  • 叢書系列:
  • 規格:平裝 / 168頁 / 17 x 23 x 1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初版
  • 出版地:台灣
  • 本書分類:> > 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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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度師口授 張中筆述 以麻呢解弁言 【原文】 謹按以麻呢穆直默勒(以麻呢穆直默勒:大意為信仰總要。中國穆斯林習慣譯為包總的伊瑪尼(總信詞)。伊瑪尼,意為「歸順」,表示內心的信仰(伊斯蘭,意為「順從」,是就表面的服從而言的)。穆斯林美德的最高境界在於以言行虔敬與真主,在於思想上則為伊瑪尼。哈尼法說:「信仰就是以心承認真主的真實性,此外無它,僅此而已。」主張一切行為都應讓位於信仰。伊瑪尼的表述包括總信和分信,張中此著所闡述的就是總信,分信指細分的六大信仰部分。總包的伊瑪尼的核心是認主獨一,要在這認主獨一信念指導下理解一切問題。穆直默勒,意為「總要」、「整體」、「包總」,「總括」。因此,本書名為「歸真總義」,恰如其分。其表述內容按現代一般中阿詞典翻譯,字面意義為:我堅信真主,如同它,它的尊名和屬性,並接受一切條例。)乃吾聖人不得已,從真主無徵兆(徵兆:漢譯《古蘭經》中,馬堅本譯為「跡象」,王敬齋本譯為「表征」,林松本譯為「徵兆」。)中逗漏一線,不可以尋常字義解釋之,須是默會言表,始悟其宗旨,若犯商量,則經義昧矣,所以從上諸賢,未嘗下隻字註腳,恐障人悟門也,後之演說者,不過側峰橫嶺,各憑見地而言,終不曾道著,茲為啟發初學,強以不可解(不可解:謂經義隱微,難以言表。這一看法,許多伊斯蘭教學者皆有諸多論述。如伊本・圖斐利(1105-1856)就認為:至於這種神啟和省悟的實質,只可抽象地談論它,人的語言不能形容和表達它。)解之,亦不得已為是經逗漏一線耳。讀是解者,須於無字句處著精神,久之自識經中蘊奧矣。 寒山七十八臾隱齋張時中漫書 【譯文】 《以麻呢解》序言 《伊瑪尼穆直默勒》是我聖人不得已,從真主未完全顯明的跡象中透露的一線啟示,不可以僅以一般性字義來解釋這些經文,須必暗自領會其言語表述,才能領悟其宗旨,若落入僅就個別字義的度量,經義就掩蔽不顯了,所以早前諸位賢哲,未曾作下一個字的註解文字,是恐怕阻隔人們覺悟的門徑吧。後來宣講的人,不過是「橫看成嶺側成峰」,各憑自家見識而說教,終沒有說得妥帖,現在為啟發初學者需要,勉強做原不堪註解而得註解的事,也是不得已,為的是從隱微的經文中能透露出一點真理吧。讀這註解的人,須在無字句處用精力,久而久之,自然會知道這部經中所蘊涵的奧義。 寒山七十八臾隱齋張時中隨筆 ...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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